当前,居民将住宅改建为经营用房的情形屡见不鲜尚红网 ,业主或租户违规“住改商”的情况亦时有发生,物业企业、门店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往往容易忽略“住改商”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在小区内一违规“住改商”快递驿站门口摔伤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n案例:
\n业主不慎在小区摔伤
\n将多名被告诉至法院
\n今年7月的一个傍晚,彭某在离开某小区一违规“住改商”快递驿站门店时,因踩到路面碎石坑不慎摔倒受伤。
\n彭某认为,快递驿站门店(原为某副食店)店主,实际经营者邓某、杨某以及小区物业和驿站平台不及时修复受损道路,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是导致自己摔伤的直接原因,对自己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
\n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彭某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n诉讼中,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彭某摔倒地点并非物业管理范围,且摔倒主要是其自身疏忽大意导致的,受害人彭某应当对自身安全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涉及的某副食店店主则认为,事发前案涉门店已经转让,只是尚未变更登记而已,实际经营者为邓某和杨某,某副食店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驿站平台也认为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n判决:尚红网
\n三方均存在明显过错
\n应当按比例承担责任
\n潼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驿站的实际经营者系邓某和杨某,其对经营范围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改造后的快递驿站门口通行道路系其经营范围的扩展和延伸,彭某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摔倒受伤,作为快递驿站的实际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快递驿站为违规“住改商”经营,系在建筑物上另开设出口并搭建台阶,加之驿站门口道路年久失修,上述因素致使彭某走出快递驿站后不慎跌倒摔伤,故邓某和杨某应对彭某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n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通行道路负有及时修复的职责,彭某摔倒处系小区公共道路,物业公司应就彭某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n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快递驿站存在改建出入口且通行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傍晚天色昏暗的情况下,在离开快递驿站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自身损害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某副食店、驿站平台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n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彭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认定由邓某及杨某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区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
\n法官说法:
\n快递站未排除通行危险
\n物业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n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业主在小区内经营的门店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与门店安全保障,物业公共场地、设施维护及业主个人注意义务紧密关联,涉及小区物业、门店经营者、业主等多方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和承担。
\n对于门店经营者来说,需承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对于门店管理范围内的道路环境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及时进行维护,有效排除他人通行危险,从而规避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
\n对于小区内物业企业而言,其应当定期巡检公共区域及住户装修情况,重点检查和管理小区住宅违规施工、私搭台阶等行为并发出整改通知,对因改建所导致的公共道路等处环境损坏也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n对于小区业主,在日常生活中也应当留心观察小区周围的环境,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为自己的安全负责,防止因自身疏忽大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
\n重庆法治报记者 唐孝忠
\n原标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己也有责尚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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